福建省出台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意见
福建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等10部门《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文)和国家宗教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制止和处理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通知》(国宗发〔2014〕6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管理,一方面制止乱滥建行为,一方面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民族宗教厅与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林业厅于2014年11月6日向全省各地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闽民宗〔2014〕137号)。
《意见》共12条,根据现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申请、审批程序;强调了规划、住建、国土、林业、宗教、文物等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督促检查;指出了有关部门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审核)或相应权属证书登记手续过程中,要做好服务,简化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重申了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经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有关规定。
同时,对于因相关材料遗失或手续不完整等造成的历史遗留宗教活动场所权属登记问题,《意见》要求:“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由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宗教、国土、规划、住建、林业、消防等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在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依法依规补办有关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这有利于维护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宗教活动场所普遍存在的房地产权属登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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